国办文件撑腰、中院判决落地,七旬老教师胜诉二十年为何仍拿不到一分钱

2026-07-08 16:24:40  来源:百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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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山东潍坊退休教师郭洪喜与秦永亮行政诉讼执行困局纪实

      一、政策有据:两份红头文件,白纸黑字为老教师撑腰

      第一道防线:国务院文件定基调
      2004年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9号)​ ,明确两条铁律:
       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和补助,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办同类人员标准;
      低于标准的,由企业按社会办标准补足;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、狠抓落实。
      这不是“建议”,不是“倡导”,是国务院下达的硬任务。
      第二道防线:潍坊市文件压责任
       同年,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《关于贯彻国办发〔2004〕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》(潍政办发〔2004〕102号)​ ,进一步明确:
       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,负有督促检查、采取措施、促其落实、狠抓落实的行政管理职责;
对拒不落实待遇的企业,政府要主动推动整改。
       两份文件层层嵌套,逻辑清晰:政府不是传声筒,是督战队;不是旁观者,是责任人。

      二、维权有理:法院判决白纸黑字,确认政府必须管

     主人公是谁?

      郭洪喜,1978年大学毕业,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。先后在平度高中、山东电力技工学校任教II教学论文多篇获奖。曾获市、省、国家级二等奖,国际级优秀奖。入选巜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》中华卷第二卷(上),并由《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》巜中国科技研究交流中心》《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》联合颁发巜世界优秀专家人才证书》。其中,巜找准职工教育在企业发展中的位置》一文发表在《成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》一书,由海南出版公司出版。1987年调入山东海化集团潍碱中学、职教中心任教。历年分别被评为优秀教师、教学能手、开发区先进教育工作者。因政企分家拔离到社会时,职教中心归人力资源部管,原因是没有拔离,退休时属遗留在企业退休教师。虽持有中教一级、高级讲师职称证书,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》,终生执鞭,但未享受退休教师待遇。

       秦永亮,生于1952年,1977年“文革”后恢复高考第一届师范院校毕业按国家干部分配制度从教以来,先后于地方初中、高中学校任教;自1987年5月山东潍坊纯碱厂(后与羊口盐厂两特大国企联合改为山东海化集团)特大国企建厂之初调入该厂任教以来,先后在该国企从事技工学校、党校及职工教育;大本学历、高级讲师; 所历不同类型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撰写教学论文多篇获奖,其一被国家大型文献资料录用存入国家档案库并获二等奖,被香港国际刊物录用并获二等奖,突出业绩引起国家人事部重视于2002年3月选入《中国人才辞典》第4卷;但  因在按国家政策政企分家学校拨离到地方时该校没被拨离原因,虽手持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》终生从教,却没能享受到退休教师待遇。

      维权之路怎么走的?
      郭洪喜与秦永亮多次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书面申请,要求其依据国办9号文和潍坊102号文,督促海化集团补足待遇差额。
      管委会的做法:收下材料,转给企业,然后就没有然后了。​ 没有任何督办,没有任何检查,没有任何整改措施。
法院怎么说?
      郭洪喜与秦永亮提起行政诉讼。
      一审(寿光市人民法院):​ 错误认定“发放主体是企业,管委会无责”,驳回诉求。
      二审(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):​ 完整援引国办9号文和潍坊102号文,明确指出——文件赋予管委会的不是“转交权”,而是“督促检查、推动落实”的法定职责。一审认定事实不清,予以撤销。
     终审判决(2006)潍行终字第135号和132号:​ 判令管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,履行督促检查、采取措施促其落实的行政管理职责。一、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管委会承担。
      判决的核心逻辑:​ 政府不能把材料一转了之。收了文件、看了材料,不等于完成了职责。你得去查、去督、去推、去追——直到企业真正把待遇补到位。

      三、执行有痛:二十年过去了,判决成了一纸空文

      2007年3月13日,郭洪喜与秦永亮持生效判决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当日立案,案号 (2007)寿执字第399号和396号。
      然后呢?
      执行局的操作令人瞠目:
     以“海化集团是企业,法院没法强制企业”为由,把管委会“督促履职”的义务,窄化成了“转递文件”;
     执行局口头告知郭洪喜与秦永亮“执行义务已完成”,不出具任何书面终结裁定;
      法律规定终结执行必须送达书面文书,寿光法院只私下向潍坊中院内部汇报,始终不给当事人一个字。
     这意味着什么?
      国办9号文说的“狠抓落实”——变成了“材料已转”;
      潍坊102号文说的“督促检查”——变成了“与我无关”;
      潍坊中院判决写的“十五日内履行”——变成了“二十年没动”。
      这不是执行,这是糊弄。
     法律规定: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,未经法律程序,任何单位和个人,都无权撤销该判决,也无权变更该判决内容。海化集团长期拒执生效判决,等于肆意撤销该判决,或肆意变更该判决。这是违法行为。严重侵犯了郭洪喜、秦永亮的合法权益。也是违法的。
     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办学单位和待遇差额直接给付义务人,长期漠视国办发〔2004〕9号、潍政办发〔2004〕102号文件要求,对管委会批转材料和法院生效判决所指向的"督促落实"要求置若罔闻——不核算、不补差、不答复、不配合督办,借"未被列为被执行人"逃避国家政策责任,是本案判决悬空近二十年的实质受益方与共同责任方,绝不允许其高枕无忧。

      四、沟通有墙:找谁谁推,问谁谁躲

      郭洪喜与秦永亮不是没找过人。
      找执行法官:​ 分管信访的刘法官两次来电,只说“已上报中院”,拒不提供巡视组反馈意见;
     找执行副局长、执行院长:电话不接、微信不回、短信不理;
      书面辩驳院长的敷衍说辞:逐条反驳,寄出后整整四周,没有任何回应。
      向上级求助呢?
      潍坊中院信访王法官:电话通知寿光法院对接,寿光全程无动静;
      多次致电中院:​不通;
     连发四条短信追问政策适用、巡视意见:石沉大海。
       2021年中央巡视组进驻潍坊,郭洪喜与秦永亮提交线索。相关部门形成了调查报告。结果呢?
       潍坊中院矢口否认报告存在;
      巡视组撤离后,再无任何督办动作。
      二十年,从黑发告到白头,从壮年告到古稀,换来的是一堵沉默的墙。

      五、法律有剑:最高法、检察院、拒执罪,三把刀还没拔出来

      很多人以为“民告官”赢了判决也没用,因为政府可以不搭理你。
       错。
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六条给了法院三把刀:
      责令限期履行​ —— 给你倒计时,到期不履行就动手;
      罚款​ —— 对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,按日处罚;
      公告​ —— 把你不履行判决的事登报、上网、广而告之。
     这三把刀,寿光法院一把都没用。
     不仅如此,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了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——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的”,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2024年“两高”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作为拒执罪主体。
      这把刀,至今没人拔出来。
      还有一条路:检察院行政诉讼执行监督。
    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》明确规定,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,也有权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。
      这条路,郭洪喜与秦永亮正准备走。

      六、诉求有理:三个要求,每一个都有法律依据

      郭洪喜与秦永亮今年七十多岁,诉求清清楚楚,不多不少三条:
      严格依照国办发〔2004〕9号、潍政办发〔2004〕102号文件及(2006)潍行终字第135号与132号判决,督促企业落实社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标准。这是判决本身的要求,也是国务院文件的要求。
     依法出具书面终结文书,公开巡视组反馈材料。​
      这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,也是当事人的基本知情权。
      对消极执行行为依法追责。​
      二十年不执行,总该有人负责。

      结语:政策不是摆设,判决不是废纸

      国务院文件白纸黑字,法院判决红章鲜亮。一个退休教师拿着这两样东西跑了二十年,跑不动了还在跑。
      不是他不认输,是这个社会欠他一个公道。
      国办9号文说了:各级政府要狠抓落实。​
      潍坊102号文说了:管委会要督促检查、采取措施。​
      潍坊中院判了:十五日内履行。​
      现在的问题是:谁来兑现这些承诺?
      政策不是摆设,判决不是废纸。如果连国务院文件和中级法院判决都可以被“转递材料”四个字打发掉,那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?
期待相关部门正视本案,拿出实际行动,让这份悬空了二十年的判决,真正落地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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