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若该死亡事实属实,则这份落款于 2026 年 7 月 6 日的裁定,便是在被执行人去世一年半之后,仍以其名义作出的查封裁定。
针对该裁定,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表达了质疑。
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确认死亡,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变更。」一位不愿具名的执行领域律师表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条,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,并依法变更、追加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,在遗产范围内继续执行。
「也就是说,在陈风昌死亡后,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先中止执行、查明其继承人及遗产范围,再变更被执行主体。而这份裁定仍以已经死亡的陈风昌为被执行人作出查封,执行主体明显不适格,属于重大程序瑕疵。」该律师说。
除主体问题外,该裁定书还被指出存在其他值得关注之处:
其一,查封财产由申请执行人保管。 裁定书第二项载明,查封期间财产「由申请执行人付玉海负责保管」。有观点认为,执行查封财产原则上应由法院或指定第三方保管,由申请执行人(即债权人)保管被查封财产,其保管主体是否适格、保管责任如何界定,裁定书未作说明。
其二,案外人购买部分径行解封。 裁定书提及,案外人李永军以 11 元每吨的最高价购买其中 8000 吨(价值 88000 元)尾砂,法院对该部分予以解除查封。有质疑认为,被查封财产的变价处置通常应经过法定程序,此处「购买」与「解封」的具体时点、程序依据,裁定书未予交代。
其三,查封价值与债务对应关系。 裁定书显示,本案欠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 468 万余元,而法院先后查封的尾砂价值合计达 480 万元(248 万元 + 232 万元)。有观点提出,查封财产价值与执行标的之间的对应关系,以及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,有待进一步说明。

截至发稿,我单位未能就上述问题获得平山县人民法院的正式回应。
需要说明的是,本文所涉「陈风昌已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死亡」这一事实,系据相关方提供的信息;其真实性、以及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是否已掌握该信息,尚待核实。裁定书存在的程序问题,究竟是法院未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死亡信息所致的工作疏漏,还是另有原因,亦有待权威部门调查认定。
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,若被执行人死亡事实属实,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、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,在遗产范围内继续执行;对裁定书存在的程序问题,相关利害关系人亦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、复议等程序主张权利。

(本文基于公开的执行裁定书文本撰写,相关事实与程序问题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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